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标准如下:该标准适用于除青岛市以外的所有地市。
一、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6元(死亡赔偿金398920元)。
二、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18元。
三、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死亡赔偿金139800元)。
四、2010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807元。
五、2010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691元,月均工资2808元,丧葬费16846元。
青岛市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根据山东省及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数据标准如下:
一、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998元(死亡赔偿金499960元);
二、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7531元;
三、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0550元(死亡赔偿金211000元);
五、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549元。月均23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