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农民工进城务工发生损害,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也是适用农村居民标准,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适用农村居民标准,不利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基于户籍身份关系而产生。单纯按身份关系来确定赔偿标准,也有悖于公平原则。
就本案的原告而言,进城务工多年,有固定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在城镇有居所。消费支出于城镇,完全符合城镇居民的消费特征,从生产和消费方式上已经等同城市居民。显然,按照身份关系来确定适用赔偿标准,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市场经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案件下,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完全由市场决定。每个人只要他有能力、有意愿、社会有需求,便可随时随地更换工作地点和职业。他今年可以务农,明年可以务工,后年还可以经商办厂。身份关系应随着择业的变化而随之改变。既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主要动力来源,也是保障弱势群体参与社会机会均等的公平制度。
本案争议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827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21元,原告按城镇居民标准,伤残赔偿金8273元X20年X5级伤残的60%为 99276元,而农村居民的标准只能赔偿38652元。城镇的赔偿标准高于农村的标准接近3倍。残疾赔偿金是定型化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原告工作、消费在城市,用农村的赔偿标准赔偿其预期损失,使本来就贫困的农民工家庭雪上加霜。公平和正义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因此,原告的损伤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社会进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