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某起诉后,李某和学校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李某辩称:“是原告先打我的,我才推倒原告,原告骨折不是我造成的,而且是在学校发生的事,原告和校方应承担责任,我不应承担责任。”学校则辩称:“张某和李某发生纠纷是在下课老师不地场时发生的,学校没有什么过错,不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今年8月2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原告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被告李某同学及其法定监护人李小伟、第二被告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庭在审理查明案情后认为,原告张某的伤残是由被告李某推倒造成的,李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原告课上拧被告也是造成这次故事的原因,原告也应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虽然事故是在下课老师不在场情况下发生的,但原、被告均系未成年学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按原、被告过错责任大小划分,原告应承担20%,被告李某应承担65%的责任,学校应承担15%的责任。被告李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过错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李小伟进行赔偿。该县法院最后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李某的法定监护人李小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及其它费用9750元;被告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250元;原告张某自行负担3000元费用。
此案的二被告不久前向原告履行了判决规定的费用。张某现在家未上学,看到他小小年纪走路一瘸一拐的样子,谁见了都不免叹息。审视此案,人们不禁发出这样的感慨:如果张某和李某的父母完全尽到了监护人的责任,教育好孩子有礼貌、守纪律,不打架、不骂人,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如果所在的学校尽到了监护管理的责任,无论在上课或下课都安排老师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全程管理,这个悲剧或许可以避免!但是,不该发生的悲剧还是发生了,但愿此案能给天下的父母和所有的学校以警示作用:多尽监护责任,让孩子在快乐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