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用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所得,是城镇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调查的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总收入或人均现金收入)是用农民家庭纯收入(人均总收入或人均现金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所得。农民家庭纯收入是指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计算公式为:
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
在计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时,必须注意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的平均收入水平。其中,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农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期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农户连为一体,仍然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与本农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视为家庭常住人口。但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视为家庭常住人口。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指标含义、形态构成与支配内容方面存在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必须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如北京市统计局分别于2001年3月9日、2002年1月22日、2003年2月9日发布了北京市上一统计年度的统计公报,依据这些公报,北京市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49.7元,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78元,比上一年度增加11.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5%;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463.92元,比上年增长1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