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可以就赔偿问题与雇主协商,或找他人或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如果协商调解不成,雇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如果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须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自工伤认定做出后劳动者应于一年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于仲裁裁决做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仲裁程序是不可或缺的必经程序,否则不得提起劳动争议之诉。期间,劳动者因受伤程度影响劳动能力的,还应于工伤认定做出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程度鉴定。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的一种高级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工厂化、社会大生产的产物。劳动权也相对于人身权来说具有国家保障性,终生保障性、高额保障的特点,是一种更高级别的权利。
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还不健全,大量的企业还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另外,我国劳动法给劳动纠纷的解决规定了繁琐的程序和严格的诉讼时效,劳动者主张劳动权利的程序成本过高。实践中,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都想拿到一次性赔偿,这样感觉干脆、踏实。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到底应怎样理解呢?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因为通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劳动权与人身权相比是一种更高级别的权 。劳劝者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舍劳动权而保人身权,我们从法学理论上讲可以看作是公民对自己高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这是法律无权干涉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告知,笔者认为从立法本意讲这是给审判人员规定的一种义务,目的在于使劳动者清楚自己有那些权利,以便其选择最恰当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并不是让审判人员以此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