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审判实践中,对这条规定的理解不尽一致。一种意见认为,告知当事人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不撤诉的,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告知后当事人不愿撤诉的,可以按照雇佣人损赔偿纠纷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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