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到去年底,重庆綦江彩虹桥惨案的死难者赔付工作已全部结束。除2.2万元的精神慰藉费每个死者相同之外,死亡补偿费按城镇户口、农村户口分了两个档次:城镇死难者每人4.845万元,农村死难者每人2.2万元,死难儿童分别减半。
在彩虹桥事故的40名死者中,农民占了很大一部分,他们的家属对此赔付方案提出质疑:一样的伤害遇难,补偿为啥两样?也有的人认为,死难的儿童赔偿减半的做法是合理的吗?
对于这些疑问,今年1月4日,负责具体赔付工作的有关人士解释说,他们的做法是按国家政策办的。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赔偿金是给死者家属的,应按不同生活费标准区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伤亡赔偿费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上一年人均生活费给予,其中死亡补偿费一次性补偿10年的生活费”。至于儿童赔偿减半的做法,则没有说出实质的根据。綦江县权威部门认为自己的“城乡差额赔偿”合法、有据。
对于綦江彩虹桥惨案受害人赔付采用不同的标准的做法,由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有的认为是不正确的,理由各不相同。
有人认为,赔偿应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为据。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以受害人所受实际损失为依据”。假使两个受害人受损情况完全一样,但一个是城里人,一个是农民,则确实可能赔得不一样。因为不同身份的人由同一损害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相同,但是所造成的损失并不相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有别”的赔偿原则严重违背了我国的法律精神,《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差额赔偿”条款明显与《宪法》规定的原则相抵触,因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按照现在的做法,城里人的人格就是完整的人格,农民就只具有二分之一的人格,而儿童就只具有四分之一的人格了。这种歧视性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导致这种做法的原因之一,是目前我国几乎没有民事赔偿领域涉及量化的法律条款。《民法通则》只规定赔偿原则,至于伤残、死亡应赔多少钱,法院和政府根本无法可循,只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这些不同的意见应当进行怎样的分析,本文作如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