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有以下几种做法: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处理,根据做工者的过错程度确定雇主与雇工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119条和131条,即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2、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权衡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判决或调解由双方分担责任,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132条。该条规定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1、雇工完成工作系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雇主是受益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根据传统报偿理论,雇主利用他人劳动力扩大了自己的活动范围,为其增大了获得利益的可能性,故应对其扩张范围内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2、雇工在工作中享有劳动保护是一项基本人权。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我国宪法中亦有明文规定,可见接受劳动保护是雇工的宪法性权力。雇主负有为雇工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的法定义务,不采取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3、雇佣活动是危险的来源,只有雇主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防范此种风险。雇主对于此种危险所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价格、为雇工投保等方法分散风险。
4、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雇主对雇工承担的基于劳动保护的赔偿责任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工伤赔偿责任并无区别。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事故赔偿已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雇工作为劳动者,接受劳动保护的权利是一样的,不能因就业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雇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这就意味着损害将由雇员自负,这与雇员的经济地位不相适应,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同时在诉讼中,雇员举证证明雇主有过错勉为其难。当然雇主也有法定免责事由为:①不可抗力造成雇工伤亡的;②雇工醉酒导致伤亡的;③雇工自残或自杀的。
5、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