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武义县的赵先生打电话向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反映,他一年前押在永康交警大队的2000元事故押金,直到现在也没有退回。
他说,去年8月29日,他在永康市花街镇地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他驾驶的是拖拉机,对方是一辆没有牌照的报废摩托车,骑摩托车的人属于无证驾驶。事故中对方受了点伤。当时,他主动提出私了,并愿意赔偿对方500元钱,但对方不同意,并报了警。交警赶到后,当场扣留了双方的车辆。事后,他在向交警大队交了 2000元事故押金后,取回了被扣押的拖拉机。当时处理事故的交警说,对方属于无证驾驶,而且驾驶的又是无牌照车辆,届时估计不敢到交警队来接受处理,那样的话,半年后他就可以去退押金。可是,半年前他前往永康市交警大队要求退还押金时,对方却要他与摩托车驾驶员一起去才可以退。交警给了他一个摩托车驾驶员的手机号码,他回家后打过这个手机号码,接电话的人称自己是那个摩托车驾驶员的朋友。他又打这个摩托车驾驶员朋友提供的电话,但一直没有打通。这样,他直到现在也没有退回上述2000元押金。他说,自事故发生一年多以来,交警没有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也从来没有找过他。他问:他怎样才能退回这2000元押金?
接到反映后,记者随即与永康市交警大队取得了联系。该大队办公室的徐主任向有关交警作了了解,有关交警称不清楚有上述这回事。
徐主任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上述摩托车驾驶员直到现在仍没有提出要求,也没有向法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鉴于这样的情况,赵先生随时可以携带事故押金凭证以及身份证和驾驶证前往退款。
记者将徐主任的意见转告赵先生后,赵先生当即通过电话与徐主任取得联系,并随即携带有关材料赶往永康市交警大队。昨天下午4时半,赵先生打电话告诉记者说,他已经在交警大队办好了有关退还押金的一切手续。由于财务部门一时没有足够的现金,加上当时时间已迟,有关同志让他次日中午前往领款。
相关法律知识: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如本案中,郭某于2004年8月12日发生事故,伤势明显,2005年2月26日最后一次门诊,2006年2月13日起诉。其应当在2005年8月12日前起诉已发生的损失,然其至2006年2月13日才提起诉讼,部分已过1年的诉讼时效,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但对于2005年2月12日后发生的损失,在时效期间内,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