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无论伤情或伤残等级如何,乙方都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甲方或甲方负责人、股东以及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任何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等要求;
2、在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无论甲方一次性赔偿的费用是否足够支付乙方医疗、伤残、后续治疗等相关费用,乙方都不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乙方需保管使用好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丢失或被侵占等,与甲方无关;
4、乙方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不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包括伤情、健康状况等恶化甚至死亡,乙方或乙方家属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负责人、股东以及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承担任何责任的要求。
五、乙方应对本赔偿协议书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赔偿额等)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透露。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
六、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就此次事故编造、散布有损甲方以及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建设单位名誉的信息,否则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一次性赔偿额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受损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和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建设单位的损失。
七、甲乙双方因此次事故或签订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三亚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_________乙方(签字并按手印):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