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诚法律援助中心的徐玉领律师认为,流浪人员得到民政部门的法律救助,有一定的创新性,同时对这一弱势群体来说也是好事。近年来,交通事故中无名氏被撞死或撞伤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因受害人身份不明、找不到受害人家属,一些肇事司机或保险公司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徐律师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在国务院颁布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规定,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仅仅是经济救助,还应该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的法律救助。民政部门作为法定救助机构,要求交通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替“无名氏”主张权利,也是其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体现。民政部门作为原告代为诉讼具有一定的公益价值,有利于对无名受害人的权益保护。
但如果受害人已经死亡,在近亲属缺位情形下,民政部门能否替无名死者维权,并获得死亡赔偿金,以及如何使用赔偿金等问题,在法律上确实属于空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参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该司法解释建议稿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建议稿”的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时没有近亲属的,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消灭。但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费用。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机构,有权对侵害没有近亲属的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追究侵权责任,但所得赔偿金应当纳入社会福利基金。”
杨立新教授认为,在侵权人侵犯公民生命权的时候,如果法律放弃了对侵权人的责任追究,将会造成侵权无责的法律后果。在不涉及刑事责任时,则需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死亡时没有近亲属,虽然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消灭,但此时民政局作为国家机关,可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其所得赔偿金纳入社会福利基金。同时,他明确表示,民政机关是以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原告身份发起侵权之诉,并非代被侵权人家属来起诉。
法律人士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刑事和解入手,让民政部门作为“无名氏”被害人的权利主张人,不参加诉讼,只充当被害人赔偿金的保管者,其后,民政部门与肇事方签订民事和解协议,在得到赔偿金后需开设独立账户进行保管。公安部门对死者进行DNA取样并保存,如果日后有死者家属进行认领,由公安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无人认领,在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后,赔偿金应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