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李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于案发当日被警方刑事拘留,11月16日被批准逮捕。
李某被逮捕后,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商谈赔偿事宜,尽力减轻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和痛苦,经四处筹钱,共赔偿被害人家属38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李某表示谅解。
检察官介绍,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据了解,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既可由检察机关主动审查,也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被动审查。
检察官说,本案符合了变更强制措施的三个条件:首先,本案属于过失犯罪,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支付,谈某家属得到积极赔偿,李某也得到谅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修复;其次,案发后,李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李某能够提供合格的保证人,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检察院认为李某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可以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