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租住未安装楼梯扶手的房子,下楼不慎摔伤。房东称李某是自愿租住,后果应自己承担,为此,双方对簿公堂。上周记者获悉,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房东将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应承担50%责任,赔偿房客5万多元。
李某来自安徽,租住在我市天宁区青龙街道。2010年2月26日,她抱着2岁大的儿子从二楼下来,脚没踩稳,想抓楼梯扶手又没抓到,当即就侧翻倒地,晕了过去。幸运的是,儿子倒在她身上,并无大碍。
响声惊动了房东的母亲,跑出来看到李某摔倒,赶紧叫来儿子。李某很快被送到医院,被诊断为脑部受伤并接受了开颅手术,先后花去医药费5万余元。经鉴定,构成九级残疾。
因与房东在赔偿问题上谈不拢,摔伤1年多后,李某诉至天宁法院,要求房东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
房东辩称,意外发生前4天,李某找上门要求租房,当时,他说房子刚建好,楼梯扶手还没装,不租,但李某称自己会小心,要求租赁。在这种情况下,他才将房子租给李某,并一再关照她要注意安全。对于李某意外摔伤,自己已完全尽到义务,而李某明知房子有隐患而要求住,是甘愿冒险的行为,后果应自担。出事后,他还基于人道主义垫付了1万多元医药费,为此他提出反诉,要求李某返还。
经审查,天宁法院确定李某摔伤损失109263元。法院认为,楼梯未安装扶手,具有安全隐患,房东将这样的房子出租给李某,导致其失足摔落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明知房屋尚未装扶手可能危及安全,且下楼时怀抱幼儿,未注意安全,自身亦有过错,因此,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判决后,房东不服提起上诉,称李某是自甘冒险,后果自负。市中院经审查,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