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食品公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程华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万余元;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待实际发生及进行伤残鉴定后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签署调解书后,食品公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出院后的程华在家休养了一段时间,但行动仍未恢复正常,尤其是受伤的左下肢根本无法用力。2010年4月,程华在亲属陪护下到玉林市相关医院接受治疗。
同年6月13日,经程华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程华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程华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程度属于十级残疾。此后,程华又多次到河池市相关医院检查、治疗。
转眼到了2012年2月,在经历了多次治疗之后,医院给出诊断结论:左股骨颈骨折术后骨性愈合。
至此,程华完成了后续治疗,他心想食品公司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按照双方原先达成的协议承担他的后续治疗费等损失。谁知,当程华拿着调解书找到食品公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却屡屡碰壁。
在追讨赔偿无果的情况下,2012年7月,程华再次向宜州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食品公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8万余元。
食品公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则将责任推到覃绍诚身上,声称已将屠宰场发包给了覃绍诚,在屠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由覃绍诚承担相应的责任。
食品公司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还对程华先鉴定后进行治疗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这违反了治疗终结之后才能进行鉴定的规定。“程华之所以受伤,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其安全意识薄弱造成的,他对造成自己身体受损害的后果也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覃绍诚在答辩时称,他承包的只是食品公司屠宰场的部分业务,即只负责宰杀客户交来的生猪,提取的生猪鲜血归他所有,其他业务不属于他的职责范围。“事发当时已临近春节,屠宰场内因宰杀生猪的数量过多而混乱,通道拥挤,程华被倒滑的死猪压倒受伤是事实,但这与我没有任何关系。”覃绍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