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宗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矿泉水、饮料制剂”等。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宗A先生就其姓名依法享有姓名权。宗A先生在其经营异议人期间,先后获得多项荣誉。例如,1993年4月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优秀经营者”称号和“五一劳动奖章”,1994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全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家”,1995年4月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曾荣获1995年度“中国改革风云人物”称号,1999年荣获中国饮料工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饮料工业突出贡献奖”,同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家”称号。自1991年至2000年,《杭州日报》、《人民日报》、《浙江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解放日报》、《中国企业报》等报刊对宗A先生及其经营的异议人进行了报道。由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宗A先生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对此也理应知晓。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与宗A先生完全相同的被异议商标“宗A”侵犯了宗A先生的在先姓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