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某检查过程中,其男友站在床的屏风外听到了医生检查询问的情况,对王某产生了怀疑,事后王某又走访了医生,得到的解释是:“妊娠纹一般姑娘没有,这是生过孩子或怀孕七个八个月后引产造成的。”数日后,王某的男友与王某解除了婚约。
其后,在王某及其家属的强烈要求下,该医院请市人民院妇产科对王某重新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外阴未婚型。”鉴于这一检查结果,该医院领导遂到王中家中道歉,随即赶到王男友家中说明这一情况,希望两人重归于好,但王某男友经过这场小看坚决不愿再提婚事。气愤之下,王某以医院将其由胖变瘦形成的腹纹误诊为“妊娠纹”,损害了她的名誉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为其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为原告进行婚前体检过程中,由于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和医务人员工作失误且超出婚检验范围,致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经济上遭受一定的损失,精神上也受到创伤,被告对此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在庭审中,被告当庭向原告表示了歉意。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 000元,补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法院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和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符合《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