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 O 04年9月6日下午2:3 0分,在马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张A诉被告李A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庭审中,被告李A在进行答辩时大声宣读其亲笔所写的答辩状,用极不文明的语言对原告进行肆无忌云南省马龙县粹是毫无根据的诬告和陷害”,甚至公然辱骂“原告是一名多年靠打官司骗钱度日的无赖村妇”。被告的上述言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不仅在当天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群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而且使原告蒙羞受辱,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身心备受摧残。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由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人民币1 O 00元;3、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两项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1 0 0 O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旅费1 0 O 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