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市公共事务专员沙利文“对号入座”,以广告对其构成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和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败诉,并向沙利文赔偿50万美元。
《纽约时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获得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通过这个经典判例,诞生了公共官员概念,此后,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基础上,美国最高法院又通过具体的判例,进一步将“公共官员”扩充解释为“公众人物”,进而发展出“有限争议公众人物”等一系列法律概念。
在1967年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中,法庭根据多数意见形成的判决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而少数法官的观点是:“公众人物是卷入被证明为正当和重要的公共利益问题的人。”
就这样,美国媒体在批评“公众人物”方面获得了几乎不受限制的特权,“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名誉权差别保护的司法精神随之确立。今天,“公众人物”概念已经成为一个广为人知、并被司法实践普遍接受的理念。
但是,对于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公众人物”仍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司法实践对此显得犹豫不决。
今年72岁的范某师从蒋兆和、李苦禅、李可染等名家,目前是中国最为公众所熟知的、身价最高的画家之一。范某的三份诉状,再次触及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平衡问题,将“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推到前台。
在1999年的杜春芳(全国劳模)诉现代家庭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中,“公众人物”在我国由被告方媒体当作免责抗辩事由第一次提出。但是,二审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解释。之后的2003年余秋雨诉肖夏林侵害名誉权案、2006年尚军(原阜阳中院院长)诉《前卫》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中,被告均将“公众人物”作为抗辩事由。
对余秋雨诉肖夏林一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至于双方争议的本案应否引入公众人物概念,公众人物名誉权弱于普通人之保护的观点,本院在此已无论及之必要。”至于尚军诉《前卫》杂志社案,法院对“公众人物”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与此同时,学者们一直在努力推动“公众人物”概念进入法律。民法典人格权法草案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最初起草人格权法时,专家们在有关新闻侵权一节中,对“公众人物”的概念规定的较为具体,包括政治人物、历史人物、文艺、体育明星等,后来,考虑到它的敏感性,就笼统地称为“公众人物”。因此,在第157条规定:“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但最后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却删除了这一条。
立法的犹豫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名誉权案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不管是官员还是“公众人物”,对媒体的批评动辄就提起名誉侵权诉讼,甚至正常的学术批评也会遭致诉讼。
杨立新认为,对“公众人物”予以适当的人格权限制,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公认的理念。在即将到来的人格权法草案新一轮起草工作中,学者们仍将坚持把“公众人物”写入法条,实现制度性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