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其父1995年去世后,原、被告共同将其父骨灰盒安放在火葬厂的灵堂里。2001年某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其父骨灰盒从灵堂移走并藏匿,不让原告知道安放地点,原告无法对其父进行瞻仰、祭祀,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以其瞻仰、祭祀权利受到侵犯,精神遭受了痛苦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将其父骨灰盒放回原处,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此案应为侵犯人身自由权行为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此案应为侵犯人身自由权行为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e74941b02ea3bd4efa4e8477e389f4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