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个人的私生活,不受他人的干涉与破坏。如自然人的私生活不受非法窥视和骚扰;自然人的住宅不受非法的监视、监听、摄影等。因为,保障自然人个人生活的安宁是维护权利主体人格权和人格尊严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隐私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权利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收集、储存、传播享有排他的控制权并有权加以保密。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是指仅与特定人相联系的信息和资料,包括的内容很广泛,诸如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生活经历、信仰、爱好、婚姻、财产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调查、公布和使用其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擅自查看、刺探和非法公开。这一点与我国宪法中确定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是相统一的。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非法介入他人通讯的方式来获取他人不愿公开的秘密的情形越来越多,有效保障个人通讯秘密不受侵犯,也就成为隐私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权利主体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有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譬如,自然人有权将自己特殊的生活经历作为文学、诗歌、戏剧创作的素材;有权利用自己的生理特征拍摄广告、制作摄影作品等。除此之外,个人对于自己的住所、日记、资料等私人领域,均可以进行合法利用。民事主体对自己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既可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的需要,同时也能为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应当注意的是,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例如某人利用自己的隐私制作淫秽作品,即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