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严加保护,如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该条法律中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具体地说,公民享有的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公民有保留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或者调查、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或公开。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个人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其他纯属私人的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我国民法还规定,对于侵害公民隐私权行为,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