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知政权与国家官员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根据知政权,公民有权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学历、出身、行为背景、财产状况、个人品德、廉政与勤政状况等,而根据隐私权,这此又都属个私人信息,是受隐私权保护的。此时,知政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法律应该保护哪一方呢?通说认为,国家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隐私权应当受到限制,因为他们的许多隐私已经成为最重要公共权益——政治生活的一部分,而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已经高于官员个人隐私的价值。而且,一个人在选择成为国家官员这个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职业时,就应该早已预料到这个结果,这结果应被视为他所自愿接受的。当然,对国家官员的隐私权的限制并不等于彻底剥夺其隐私权;相反,国家官员的部分隐私权如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通信秘密与自由等等仍受法律保护的。
2、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社会知情权的冲突。公众人物又可自然数为公众形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如著名歌星、影视名星、著名的科学家和艺术家等等。公众人物应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较为普遍地为公众所熟悉或关注。公众人物可分为自愿的公众人物与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法律也同样在很大程序上予以限制,尤其是对于自愿的公众人物。因为就自愿的公众人物而言,他们积极地追求成为公众人物,这样,他们可以利用公众形象从社会大众那里获得较常人容易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从根本上讲,其利益的获取是社会大众给与的;而相应地,他们在享受这些常人难以企及的待遇时,必须满足社会大众的精神需求或合理的兴趣,公布其部分个人隐私。对于非自愿的公众人物,他们受限制的程度较自愿的公众人物要低一此,受法律更多的保护。因为他们只是偶然地被卷入某一事件而成为公众人物,与该事件无关的他们的个人隐私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3、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这里的冲突不再表现为社会政治或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而是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一方知情权要了解的对象正是另一方的隐私要保守的对象。最典型的例子是一个非婚生子女有权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而其生身父母又有保守这一婚外性生活秘密的权利。要解决这一冲突,不能强制一方服从另一方,而应当采取权利直辖市原则。如上述例子,一方面非婚生子可以向其母亲或其他知情人请求告知其生父是谁,另一方面他得到其生父的有关信息后仍可对其保密,仅在小范围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