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我国法律规定了具体的物质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但是如果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精神和心理上的打击也是很大的,我国法律只是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并未规定详细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同于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而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做了修改,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物质损害赔偿金并列规定,算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是,在法律事务操作当中,我国法律还是没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作出统一规定,只是个别的省份以法规的形式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