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目的,结合现有立法与司法践实,我们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提出如下方案供参考研究: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内函很丰富的概念,所以,很有必要先将精神损害的范围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的精神损害类别,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划分精神损害的类别也需要一个标准,因为没有一个标准就无法分类。笔者使用的分类标准是造成精神损害这一行为的性质。因造成精神损害行为的性质决定着精神损害的大小,精神损害的大小当然决定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最终决定着赔偿的数额标准。所以,研究造成精神损害行为的性质是本文的核心与实质。
所谓造成精神损害行为的性质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等。综合我国民事与刑事立法让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习惯做法,我们把精神损害分为民事精神损害与刑事精神损害二大类。
民事精神损害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与人格尊严。民事精神损害又可分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与人格尊严、轻微伤害他人身体三类。
刑事精神损害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并构成犯罪的行为。刑事精神损害又可分为单纯伤害他人身体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精神损害。单纯伤害他人身体是指故意或过失致他人轻伤害、重伤害、伤残和死亡;其他侵害人身权利是指因犯强奸、抢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绑架、侮辱、诽谤、拐骗儿童、报复陷害等我国《刑法》各章规定的涉及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足以给他人及其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