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XXXXXX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和理由不属实,但我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原告与我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原告与他人非法同居并育有一子,给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原告应向我返还彩礼、购房保证金、祖传家宝银铃铛一对、购买三金及手机费用、车费、改口费等结婚所花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等,原告称系与他人“一夜情”所生,欲证明原告与他人育有一子。
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与他人“一夜情”不符合常理,而是原告与他人非法同居育有一子,造成原被告感情破裂。
被告提供的证据:
3、证人马XXXXXX(前期介绍人)出庭作证称:订婚时男方给了女方28800元,亲戚给了2800元。女方给男方回过礼,但是回了多少钱不知道。欲证明被告给付原告财物情况。
4、证人徐XXXXXX出庭作证称:结婚前通过我手男方给了女方86800元彩礼,这里面包括3万元房子押金。欲证明被告给付原告财物情况。
5、署名“廉XXXXXX”的书面证明一份,欲证明男方给了女方118400元彩礼。
6、2528元的票据,欲证明被告给原告购买了结婚戒指。
7、开张镇XXXXXX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因与原告的婚姻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8、证人吉XXXXXX(被告姐夫)、杨XXXXXX、李XXXXXX出庭作证,欲证明被告因开串串香饭店于2016年3-4月分别向吉XXXXXX、杨XXXXXX、李XXXXXX借款1.2万元、3万元、3万元,至今未归还。
原告质证意见:对证人马XXXXXX的陈述无异议,我方给男方回过礼,具体多少我不记得了。我没有见过徐XXXXXX。对其身份有异议。第二次彩礼给了80000元,而不是86800元。对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家庭困难应当以民政局登记为主。“廉XXXXXX”的证明是在被告在上诉时被告提交给中院的证据,后来原告向廉XXXXXX落实,是被告先让廉XXXXXX签字,但内容不是廉XXXXXX本人所写。对戒指票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已将戒指和票据都给了原告,并不存在另外的票据。对证人吉XXXXXX、杨XXXXXX、李XXXXXX的证言有异议,这三笔债务证据不足,饭店赔了8万元不符合常理。
原告称:我与被告是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的,2015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1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结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结婚后正月十五被告出去河津打工,我去运城打工,期间被告逢年过节就会回来。刚结婚时双方感情还可以,我与被告不经常见面。被告在运城开了一个串串香饭店,我曾去饭店招护,但是经常吵架。2016年8月15日回家过中秋,被告去运城接上我一起回家,后双方开始分居。我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发生冷暴力。2017年5月29日我与他人一夜情生育一男孩,怀了三个月的时候我去医院检查才知道怀孕,我始终没有给被告说过。
原告代理人称:被告给付原告的财物有:订婚给了28800元,订婚后给了2000元买手机、戒指一个,结婚时给了80000元,祖传银铃铛。陪嫁物有衣柜、电动车、茶具一套、鞋柜一个、被子八个、四件套四套、床单八个等。这些东西除了电动车外现在都在被告家,总共花费了2万多元。
被告称:2014年春节经介绍认识原告,2015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1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我去河津打工期间,逢年过节、原告病了我都回家。2016年我投资6-7万元在运城开了一个串串香饭店,期间被告也不经常来,有时过来给我帮忙。有一次原告家里来人我不知道,双方闹了矛盾。2016年八月十五中秋节我将原告堵在家里才接上原告回家。2016年过完春节在运城开饭店期间已经分居。我们双方感情还可以,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有外遇。原告与别人生育一男孩,是上次一审开庭时我才知道的,生了孩子后原告在家还摆过满月宴席,我家里人都不知道。
被告代理人称:被告给付原告的财物有:订婚时给了28800元和2800元见面钱,价值2528的戒指一个,6000元购买三金钱,3000元买手机钱,一对银铃铛,结婚时给了86800元,改口费1001元,结婚租车费用2600元。原告的陪嫁物在我家的有衣柜一个、鞋柜一个、男士保暖衣一套、男士羊毛衫一件、男士皮鞋一双、男士棉拖鞋一双,剩下的不能确认,被子棉花是我家给原告送过去的100斤棉花。原告个人的衣物家里就剩原告一双棉鞋、一双鞋。结婚后无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