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律师表示,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受伤的,如果伤势经相关机构鉴定不构成残疾,应该就伤后就医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向肇事方索赔。
医疗费的索赔主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双方协商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协商或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如果对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相应地举证证明。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经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应出示近三年的收入凭证,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的申请需要医院的医疗证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要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一般是指受害者及其亲属到外地处理交通事故或就医时发生的住宿费用,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伤者根据病情需要加强营养的,应给营养费。营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因伤致残?熏除了上述治疗费用外,其因残疾造成的生活上需要产生的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也应由肇事方来支付。具体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除了上述费用以外,肇事方还应支付受害者因康复护理、实际治疗所必需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参照上述受害人残疾后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确定。
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另外,受害人还应就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向肇事方索赔。同样,索赔项目应依照上述情况出具相应证明。一般来讲,可获赔偿的受害人亲属数量不超过3人。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大体由五方面决定: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受害者的年龄、肇事者的过错程度、肇事者的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实习记者 张玉玮
信报讯(实习记者张玉玮)上周是本刊“交通事故帮助热线”开通第三周,共接到读者求助热线178例。
从热线咨询所涉及的问题来看,交通事故后的索赔仍是被大多数读者关注的焦点问题,本周咨询达104例。其中,发生死伤现象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本周的咨询数量比以往有所增加,共计38例,成为一个小热点。另外涉及事故索赔的还有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以及遭到拒赔后如何处理等内容。
除此之外,涉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问题的热线咨询有26例,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问题咨询31例,其余17例。
今天,孙勇律师仍将做客本报交通事故帮助热线,假如您有什么交通事故方面的疑问,可以及时拨打我们的热线,请孙律师为您答疑解难。针对以往情况,孙律师希望本周打进热线的读者能够简明准确地介绍自己的问题,以便给其他人留下时间。
今日热线开通时间仍为上午10点到下午4点,热线电话63330276。
多种因素影响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到底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向肇事者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芽近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
孙勇律师说,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大小主要取决于伤害程度、受害者年龄、肇事者的过错。
孙律师说,在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前,首先要弄懂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精神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分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三种形式。
从目前情况来看,法院在处理侵害生命健康权赔偿类案件时,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本着“从严”的原则。一般来讲,在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中,只有在受害人构成残疾乃至死亡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得到相应赔偿。所以,交通事故中受伤较重的受害者在出院后应该到专门的伤残鉴定部门进行评定,如果构成残疾,就可以由受害者本人或者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要求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
孙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及具体案件审理情况来看,目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大体由以下因素确定: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受害者的年龄、肇事者的过错程度、肇事者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划分为10个等级,由第I级(100%)到第X级(10%),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每级比上级相差10%。评残后,受害者可以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向肇事方索赔。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孙律师还介绍说,因为目前国家法律对精神抚慰金只做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实习记者张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