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有十几种之多。从理论上说,法官在自由裁量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因素,从而作出接近正确、公平的评定;从实践看,法官在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可能侧重考虑主要的因素不必考虑所有相关因素或忽略某些因素,从而树立“从繁就简”的判案思想。从国外的经验看,许多国家在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都将受害人遭受损害的程度与其相关的其他因素加以考虑。
我国《精神赔偿解释》采用的是一种“主次因素兼用”观点,即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主要考虑六种因素,其他作为从属、次要情节予以考虑。所谓主要因素,是指法律和司法解释所作出的影响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因素。如《精神赔偿解释》提出确定赔偿责任的几个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便是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六因素说”。
所谓次要因素即是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实际,从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专家总结出来的,由人民法院酌情灵活掌握的具体因素。这些因素有:(1)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情况;(2)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及程度;(2)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和身体素质;(4)受害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能力;(5)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