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吴容光、杨四成滥用职权,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使被监管人员人身受到严重伤害,影响恶劣。既然人身受到严重伤害,那么,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处理,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采取的手段主要是:殴打和体罚;故意伤害罪采取的主要手段是:伤害。殴打是使人受到肉体疼痛,而伤害则是对人体健康的损害。被害人李绿松“着单衣单裤捆在了(看守所)自制的土刑具门板上,面朝门口斜立于监室土坑边”,”李绿松被送往县医院时,已极度衰竭,不能站立,臀部、背部生褥疮,双脚跟破溃,消化道出血,水电解质代谢、酸碱平衡紊乱”,光医疗费就用去了16万元,这样的行为与结果一审法院竟然不认为是故意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于3月10日起施行,按照解释,被害人李绿松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一审法院只判处岚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李绿松经济损失98877元,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字不提,是被害人李绿松放弃了这项权利,还是一审法院对被害人的这项权利不予承认?
实际上,割舌只是故意伤害的一种形式,既然”吴容光、扬四成滥用职权,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使被监管人员人身受到严重伤害,影响恶劣”,而且“割舌”备受公众关注,为什么一审法院不明确回答这个问题?连法院的判决书都语焉不详,莫非真成千古之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