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孩子于2001年4月在某医院手术时不幸死亡。半个月后,医院将孩子的遗体归还给我,我发现孩子的脑部竟然有缝合的痕迹,孩子只是心脏的问题,为什么要在头部动刀?医院的有关人员承认解剖了我孩子的脑组织取出制成了标本。这对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想向医学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据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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