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侵权责任法》责任法的出台,正式提出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损害赔偿法上的最主要制度之一,它与其相对面——财产损害赔偿——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民事责任制度。要了解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得从概念去理解。
民法上的损害,可分为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对于非财产上的损害这个术语,虽有多种不同的称谓,但其含义相同。如德国民法第253条称之为“非财产上损害”,法国民法第1382条称之为“损害”,瑞士民法第28条称之为“抚慰金”,日本民法第710条称之为“财产以外的损害”,台湾地区“民法”称之为“非财产上的损害”(第194条)或“抚慰金”(第18条第2项),英美法上称之为“精神损失”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称之为“精神损害”。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精神损害的解释是:“精神损害目前被认为是同身体损害一样可以起诉的一种损害。实际上,精神损害不仅是一种惊吓,而且是一种可辨认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它不是由于身体撞击而引起的,而是其所见、其所闻或其他经历通过大脑而产生。”从该定义可以看出精神损害的原始含义是指:自然人大脑在外界行为影响或损害(如惊吓)下产生的一种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致害原因的外延是广泛的:所见、所闻或其经历 。其内容表现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
据此,对于精神损害以其外延所涵盖范围的大小,可分为最广义、广义及狭义三种。最广义的精神损害,泛指一切非财产上的损害,除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痛苦外,还包括享受生活乐趣方面的损失或失望、不满、怨恨等。广义上的精神损害,则指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痛苦,但不包括比较低层次的不快或不适。狭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可以获得赔偿的部分 。对于狭义上的精神损害也有称之为可救济的精神损害 。本文赞同以上观点 。
引用法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两百五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千三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