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不仅给受害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且还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规定昭示着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准入条件”是“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而如何对“模糊”的精神损害进行“准确”的定量就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笔者认为,精神损害的核心是痛苦 [1],对痛苦的心理学和临床医学表现、痛苦的法律内涵、分类、痛苦的主体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偿主体以及对痛苦举证的可行性操作进行研究,就成为界定精神损害赔偿“准入”和评算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