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1987年8月10日、11日,妇女游某及陈某分别在黄石市五医院生产一男婴。2005年12月初,由于陈某夫妇寻子上门,游某夫妇才怀疑与自己一起生活的儿子不是 亲子。此后,双方家长及孩子分别到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确定两家错抱了对方的孩子。2006年12月14日,黄石中院再次委托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相同。
法院认为,1995年前,该院对新生儿没有实行母婴同室,所有新生儿均由医护人员统一看护。该院在为产妇游某及陈某接生时,由于院方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管理不严,其医护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本“错子”案的发生。该市五
医院存在严重过错,其行为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造成严重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求医院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给双方各50余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明显过高,其高出的部分应不予支持。此外,双方当事人主张的抚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通讯费、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其他费用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据了解,两个被“错抱”的孩子,目前仍和各自的养父母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