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8日,罗某因车祸到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中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医院于2007年10月19日对罗某施行梅花针内固定术,后治疗出院。2008年3月5日罗某到医院复查时,才被告知内固定物“梅花针”已经断裂,经多次与医院协商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6261.57元,误工费289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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