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是一名女性。1985年中期开始每月到被告处看病,1987年出现腿脚不适,足趾甲下有损害。两年后,到另一名医生处看病,对趾下方的损害进行了活体组织检查,结果是黑色素瘤,并进行了脚趾截肢。但已发生癌转移,多次手术后,于1991年5月15日死亡。
在她死亡前,就以诊断和治疗的失误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是一名普通医生,仅提供一般的治疗;同时,认为原告聘请的证明医疗水平的“专家”没有提供专家证言的资格,没有立案。
此案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是内科专家,这从他办公室外的标记和他信笺上的内容,以及他认为自己是撃诳谱?覕的证言都能证明。但佛罗里达州的法案规定:当法律认为医方有责任时,由于失去父母的陪伴、教育和保护而对其成年子女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法院认为原告的死因是癌症,而不是其它的轻微疾病,即使认定癌症的漏诊是医疗过失,根据法律规定,也只能对损失的工资收入进行赔偿,比实际的损失,如医疗费和丧葬费要少得多。
原告认为法院违反了法律的公平保护原则。不成文法规定了成年子女不能因为父母非正常死亡而得到赔偿,立法机关后来又规定非正常死亡死者的小孩可以因为失去父母的陪伴、教 育和保护而得到赔偿,因此由于医疗纠纷死亡的死者的成年子女理应得到赔偿。
法院则认为没有违反公平保护原则,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任何非正常死亡死者的成年子女没有得到赔偿的权利,立法机关则对因医疗纠纷死亡的死者的成年子女的权利进行了限制 ,同时也对日益增加的医疗保险金进行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