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徐德利)恋爱期间,女方用男方的信用卡刷卡消费了1.6万元。因故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还钱未果,且还款已逾期,男方为此将前女友告上法庭,索要本金、利息及因产生不良信用记录造成的精神损失费。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女方返还男方1.6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男青年卢某与女青年吴某原是一对恋人,据卢某称,二人因为一些矛盾于2008年3月底分手。矛盾激化期间,吴某曾在卢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卢某的三张信用卡先后多次在自己经营的一家设计公司刷卡消费累计1.6万元。卢某在获得发卡银行的对账单后获知此事,后多次要求吴某还款未果,卢某因此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导致不能申请贷款。为此,卢某将吴某及其设计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本金1.6万元,利息损失1.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被告吴某在法庭上辩称,卢某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她与卢某是恋爱关系,二人恋爱期间,卢某因为需要钱,就在吴某的单位刷卡,刷卡后,吴某就将1.6万元给了卢某。所以,不同意卢某诉求。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原告卢某与被告吴某恋爱期间,卢某持有的三张信用卡在被告设计公司多次消费共计1.6万元。信用卡消费单据签名均由吴某所签,吴某称是卢某拿着信用卡在被告设计公司刷卡提取现金,吴某在消费单据上签的是卢某的姓名,后卢某将1.6万元拿走。但吴某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卢某拿走了上述款项,故法院认定卢某持有的信用卡在设计公司消费1.6万元系吴某所致,吴某应予返还。关于卢某要求赔偿其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的诉求,因卢某在得知其持有的信用卡在设计公司消费1.6万元后,信用卡在卢某处,其故意不偿还消费款,对以后产生的利息损失,卢某应负全部责任,故对卢某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卢某要求连带赔偿因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