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坟墓是其亲人祭祀和寄托哀思的特定场所,未经合法批准或亲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二被告故意毁损坟墓,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二被告的毁坟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又使刚失去亲人尚在悲痛中的原告蒙受感情创伤,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利益,使原告遭受了重大的精神痛苦。
依照最高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等规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数额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所造成的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由法院酌情确定为3500元。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黄某夫妇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