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但人的能力有大小。死亡赔偿金是对人的劳动能力的一种价值肯定。法律把死亡受害者分为两大群体,一是农村居民,二是城镇居民。根据两大群体不同的可支配收入标准,分别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死者的职业不同,赔偿权利人所得道的赔偿额是不同的。
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由侵权人的侵害手段、获利情况综合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下列了六种情节,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的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乘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由此可知,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是由侵权人的侵害情节、经济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2月22日制定的《审理人身损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5条规定,自然人为5000元,侵害人是企事业单位的,赔偿为自然人的十倍。并特别强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伤害程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须要,提高赔偿标准。”这一规定比较科学、实际。
理解和廓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同概念内涵和计算依据,能够理直气壮的在执法中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匡扶正义,鞭笞邪恶。在社会上树立相互关爱,珍惜生命,创建良好的道德风尚,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