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平等并列,相互交织,并共同谱出民事责任之全貌。基于二种责任制度,处于相互交织相互配合状态,某种权利或法益,依法律应受保护,侵害之应负侵权责任,如将该权利或法益易置于契约下,当违反契约之结果侵害及该权利或法益时,理论上,应肯定其违约责任。[13]
依上述说法,当精神利益由于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当精神利益易置于契约中时,当违反契约的结果使该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同样,应肯定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当然由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新生事物,对于新事物,应该持谨慎的态度。这一制度的施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须严格把握。特别是在目前我国法官素质相对不足的时期,尤其要把握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才不至于引发司法腐败。
故在合同领域,仍然应该奉行违约不予精神损害的赔偿为一般原则,允许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违约予以精神损害的赔偿为例外。
至此,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不论精神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侵权引起的,还是由于违约引起的,还是两者同时引起的,在诉讼上,都只能以一个诉因提起诉讼,或侵权,或违约,这样才能保持与民事诉讼法的诉讼体例是一致的。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法学应用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M].1994(1),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89。
[2] 王利明. 违约损害赔偿若干研究,民商法研究(3)[M],法律出版社,1999。
[3] 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9,138。
[4] 程啸.违约与非财产损害赔偿[EB/OL].学位论文选萃。
[5]上海法院案例精选[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05-109。
[6] 刘琨.旅行社未尽义务被判罚[N].人民法院报,2001-9-9。
[7] 何宝玉.英国合同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8]Charles L. Knapp & Nathan M. Crystal: Problems in Contract Law [M]. New York: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98,978。
[9]韩世远.非财产上损害与合同责任[J].法学,1998,(6) 。
[1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规司.国际商事合同通则[M],法律出版社, 1996,168。
[11] 韩世远译.《欧洲合同法原则》(Principle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J].《民商法论丛》(12),法律出版社,1999。
[12] 宁金成,田土城.民法上之损害研究[J].中国法学,2002,(2) 。
[13] 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9,45。
作者:东湖区院 蒋金泉 袁彩虹 南昌航空工业学院政法系 陈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