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被告的责任应如何分担?对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华阳旅行社虽然与刘某之间有旅游合同关系,但该旅行社没有存在对刘某的侵权行为,所以基于侵权之诉要求该旅行社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旅游车挂靠的运输公司,对参与经营的该旅游车及司机均负有管理、监督义务,该旅游车车主郭某每月按约支付其360元的管理服务费,所以,作为旅游车管理单位的运输公司,负有保证营运车辆安全行驶的义务,对本案中刘某的损伤,应在收取管理服务费的范围内承担管理存在瑕疵的责任。
一审由此判决:本案刘某的残疾人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5.6万元,旅游车车主郭某应承担约3.3万元,扣减应由其挂靠运输公司承担的8400多元,郭某应承担约2.5万元;大客车车主蔡某应承担约2.2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旅游车挂靠的运输公司提出了上诉。该公司称,车主郭某挂靠该公司,是省有关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和要求,双方只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双方的合同也明确车辆事故,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
基于四点理由,该公司认为其对受伤乘客刘某,并未侵权———
其一,该公司与受伤乘客刘某之间不存在书面运输合同;其二,肇事旅游车和司机并非该公司调派,而是车主郭某私自派出的、不在该公司备案的司机小白驾车营运;其三,该公司在此次租车业务的收益中无任何经济收益;其四,该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没有过错。因此,不应对刘某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针对这一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汽车属于特种经营项目,只有取得旅游客运经营权的企业,才能从事旅游客运经营。车主郭某个人不具有经营旅游客运的权力。郭某的车虽是根据政府相关规定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的,但该公司每月收取360元的管理服务费,因此,作为这辆车的经营单位和管理人,应当对这辆车负有管理和监督义务,保障参营车辆安全行驶。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二审认为,该运输公司因未尽管理职责,应当以其在该车运营中享有的收益,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双方合同中的责任分担条款,只是双方的内部约定,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案例二 王某乘坐的客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当受伤的他向客车司机索赔时却遭到拒绝。对方理直气壮:此次事故责任全在大货车———司机没过错,乘客找谁赔? 车祸,因一辆大货车引发
在海口市人民医院治疗34天后,王某要求司机梁某和该车的发包公司,向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他的这一要求却被对方断然拒绝了。原因是,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中,对面开过来的那辆大货车司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撞的中巴车司机梁某及其受伤乘客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对此,司机梁某认为,这次事故完全是别的车辆惹的祸,他既然没有任何过错,也被认定不应负事故责任,就不该由他向王某赔偿,王某要找的应该是那个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大货车司机。
司机梁某的发包公司———琼旺公司也称,该公司与梁某是承包租赁关系,双方签的《车辆承包经营协议》里已明确约定,如发生事故其有关责任均由司机梁某负责。
索赔遭到拒绝后,乘客王某还是一纸诉状将司机梁某和琼旺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支付医疗费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