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合同法的重要课题,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国违约损害赔偿贯彻完全赔偿原则,并以“应当预见规则”加以限定。此外,法条与学说还提供了其他限定赔偿范围的手段。基于精神损害的特性,完全赔偿原则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上根本无从适用。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法官在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时应受下列规则的约束,把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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