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一规定是用民事责任的方式对“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行为的受害人提供损害赔偿,对不法行为人予以制裁,但笔者觉得有值得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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