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离婚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问题。
西方启蒙时期学者在几百年前就指出,婚姻是契约(合同),这一观点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如果婚姻是合同,或者相当于合同,那么当一方做出违反合同条款的事(如重婚、姘居)违反了婚姻中要求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无过错方自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损害包括物质经济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因此有权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 损害赔偿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但精神损害赔偿在调整夫妻生活时,不宜过分扩大,否则会产生许多社会负面影响,也与立法宗旨不符。
《解释(一)》第29条同时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这条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人只能是离婚夫妻中有过错的一方,第三者不属于此项诉讼的当事人,因而你不能向第三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你此刻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官不能超越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办案。当然,不能向第三者起诉精神损害赔偿不等于就不能挽救家庭,你还可以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唤醒你丈夫对家庭的责任感。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