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图网

丈夫离婚前有“小三”可否再索赔思维导图

凉笙微凉
2023-02-19
浏览量: 3
丈夫离婚前有“小三”可否再索赔
索赔
离婚
丈夫
过错
诉讼
损害赔偿
请求
刘某
知道
邓某
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邓某(女)与刘某1999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邓某在家照看孩子及操持家务,刘某在外开车。后来,刘某以晚上需要跑运输为由经常不回家住,感情逐步恶化,并发生口角。2010年6月,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邓某听说刘某在2005年至今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刘某某对此也予以承认。为此邓某于2011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丈夫离婚前有“小三”可否再索赔》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丈夫离婚前有“小三”可否再索赔》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e0c46107ee993a68388686b7dab4a98

思维导图大纲

相关思维导图模版

首页
我的文件
我的团队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