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华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改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2007年5月18日,原告以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774户职工团购住房代表的名义,与兰州居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居正公司)和兰州金万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金万利公司)签订《住宅房团购合同》。合同约定,在拟建的“雁滩家园”中,为白银华电建设“靖电小区”住宅商品房,共6幢,26个单元,842套住房等......总房款暂定为2.7亿元。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万人民币的购房定金后合同生效。
两家房地产公司,将“靖电小区”约45.27亩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白银华电,双方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后,即按总房款的30%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房款。居正公司具有商品房开发资质,已依法取得“雁滩家园”住宅房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并全权委托金万利公司开发。其后,白银华电分次向房地产公司共支付2000万元。双方协议,“靖电小区”住宅楼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双方又签订了《团购合同补充协议书》和《关于团购房屋工程进度的补充协议书》,随后,原告又先后向被告支付了8100万元的购房款。
购房合同签了,定金、购房款也交了,而白银华电的774名职工却等来了两家房地产公司授权律师发来的律师函,表示由于双方签订的《住宅房团购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缺乏法律效力,属无效合同,并明确告知原告不再实际履行约定。其后双方曾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于是,白银华电及774名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职工将两家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两被告返还1.01亿元房款,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00余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58亿元。
原告诉称,2007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金万利公司签订了《关于团购房屋工程进度的补充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二被告保证原告所购住宅楼形象进度至正负零(“正负零”指的是主体工程进展程度,在主体工程中的地下工程部分完成,该进行主体地上工程部分的时候,也就是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时间为2008年2月28日,工程进度至正负零后60日内取得《预售房屋许可证》。但至今住房工程仍未开工,也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更为严重的是两被告将已付购房款全部挪作他用。
原告认为,导致原告购房合同目的至今未能实现的全部过错责任在于两被告。这一年多以来,原告预购同类地段商品房涨价幅度每平方米高达1500元以上,为此,原告为实现同样的合同目的,将至少要多承担购房款1.58亿元。因此,原告在提起的诉讼中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除返还已付房款外,还要承担利息、诉讼费用和损失的1.58亿元。
对此,两被告公司认为,对于双方签订的《团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无异议,因客观因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也无异议,但白银华电要求他们承担其预期利息损失于法无据,对方主张的1.58亿元的损失不是合同无效直接产生的损失,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无效,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也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因此,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1.58亿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一审判令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5月18日签订的《住宅房团购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无效;两被告公司返还白银华电购房款1.01亿元,并承担966万余元的利息损失。
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之后,房产商不服判决,已向省高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