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与周先生原系夫妻关系。1990年3月领养了出生2个月的周小姐。2005年12月,周小姐与养父母的户籍所在地的房屋遇动拆迁,分得动迁补偿款合计39万余元。2007年11月,孙女士与周先生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除协议将家庭财产及周小姐的抚养事宜作约定外,还将周小姐名下的动迁补偿款双方进行了分割。2009年2月,周小姐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当时养父母只有监护权、保管权,没有处分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在法庭上,周小姐诉称,养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时,自己是未成年人,受养父母共同监护。然而,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他们只有监护权、保管权,没有处分权。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养父母返还动迁补偿款13.3万元和安置房购房面积40平方米。
养母孙女士辩称,拆迁补偿后,已给周小姐购买了动迁安置房,故拒绝给付,要求驳回周小姐的诉讼请求。
养父周先生辩称,自己同意周小姐的诉讼请求,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小姐应得的动迁补偿款,在孙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时,已被分割处理。现周小姐要求返还,孙女士与周先生理应每人给付其动迁补偿款3.5万余元。而周小姐应享有房屋安置面积40平方米,已在周先生户名下的安置房面积中享有,可见孙女士与周先生没有侵害周小姐的该民事权益,因此,对于周小姐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