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权说或结合权说。二说皆否定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认为只能是经营权或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那么,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否就是经营权呢?实际上,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将经营权界定为“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具体规定来看,经营权的内容很明显地超越了财产权的范围,而兼有行政管理权的因素,如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无论如何,法人财产权不应当包括有这些行政管理权的含义。另外,说法人财产权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似乎有些勉强。因为财产权不仅包括所有权、他物权,而且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为什么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或其他的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呢?显然,将企业法人财产权等同于经营权或看作是结合权的认识是不妥当的。
2.综合权说。这种观点将财产权看作是一个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概念,也就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中所列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认为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指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总称,它除法人所有权外,应包括经营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这种认识初看起来不无道理,但是细想一下便会发现,法律泛泛规定这样一个大而又全、无所不包的概念究竟有什么现实意义呢?着实让人难以理解。这种以财产权来描述企业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无异于以“他是人”来回答“他是谁”这样一个提问,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3.法人财产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产权概念,而不是指某一项或几项权利,它包括财产的所有、占有、使用、处置、转让、收益等一组权利。(注:权锡鉴:“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完整独立性”,《东方论坛》1997年第2期,第44-45页。 )此观点“剖析”了企业法人财产权所包含的内容,但却没能给企业法人财产权一个明确的定性,看起来似与综合权说雷同,又似要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所有权(从其列举的权能来看)。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它在文字描述上犯了一个错误,这种将所有权与所有权的权能并列起来的做法显然是不合乎逻辑的;其次是因为它本身没有界定这种财产权的属性。故而他所认定的“完整的独立的”权利给人的感觉却是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
4.双重所有权说。这是目前学术界中最为流行也最为复杂的一种观点,具体又可细划为几个不同的派别,这些派别也代表了对企业法人产权构建模式的几种不同认识。承认双重所有权的学者,或者认为企业法人享有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投资者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或者认为企业法人享有具体所有权,投资者享有抽象所有权;或者认为企业法人享有相对所有权,投资者享有终极所有权。不论是上述哪一种双重所有权的观点,都是以财产的价值形态与使用价值形态的分离作为其立论基础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这种直接地将经济学上的概念移植于法学领域的做法实为不妥。首先,经济学上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分离是以商品交换为前提的,而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绝对不同于通常的商品交换行为。其次,价值与使用价值是以商品(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为载体的。投资者对企业法人的投资,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即使可以认为投资者在以实物投资时,发生了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分离,也不能认为投资者在以工业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投资时也发生了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分离。再说这种双重所有权的观点明显地违背了“一物一权”这一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性原理。
5.非规范产权说。有学者认为所谓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不规范的产权安排,是含混不清的说法,法人财产权的出现,混淆了原本很清楚的股东与法人的关系;(注:吴昊:“法人财产权与产权规范”,《财政研究》1997年第2期,第13—14页。)也有学者认为,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有所有权之实,而假经营权之名的折衷性权利,是企业经营权与法人所有权妥协的产物(注:孔祥俊:《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234页。),等等。其实,这些不能算是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的一种观点,在此将其列出,只是为了表明在学术界中对“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一法律概念的出台有持否定态度的事实。
综上所述,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各种观点虽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同时也有很大的缺陷与不足,难以自圆其说。笔者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从本质上讲就是企业法人所有权;现代企业法人的产权构建应当是一种“股权-法人所有权”的模式,即投资者享有股权,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这里的所有权即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并非“双重所有权”意义上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