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希军解释说,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实行的是平等保护的政策,为它们提供平等的竞争条件。但实践中,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利益却并不能得到平等的刑事法律方面的保护。
闫希军说,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关侵犯财产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等,但同样的行为由于发生在不同性质的企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等方面却并不相同。他举例说,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修正案》第二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此罪。而若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出现此类行为,即使造成公司破产或者严重损失也不构成刑事犯罪。
闫希军说,我国刑法更侧重于保护国有企业的财产权等权利,对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等合法权利则保护较弱或干脆没有保护,这显然与国家提倡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保护的精神不相符合。并且随着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出现,民营企业控股的公司中也可能有国有企业持股,若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权利,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环境的完善。
针对以上法律问题,闫希军建议,实现刑事立法的平等性,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首先,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与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同等对待,提高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的犯罪行为的法定刑,对侵犯国有公司财产权与民营企业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实现量刑幅度的统一,平等保护各种财产权。
其次,建议我国《刑法》增加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因职务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保护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
闫希军建议,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改变我国现行刑法对侵犯私有财产权犯罪行为的法定刑偏轻、保护较弱的状况,不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而区别对待,实现刑法的平等保护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