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认为,离婚前黄先生没告知,就将116万余元的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给父亲,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黄先生赠与父亲该巨款的行为无效,并要求黄先生的父亲返还她58万余元,黄先生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黄先生的父亲称,上述房产是他于2005年3月购买的,146万余元的购房款中他自己支付了30万元,购房手续是儿子黄先生办理的,其余购房款他不能确定是谁支付的。他认为跟儿子之间的赠与有效。
黄先生说,除了父亲自行支付的30万元,他曾向他人借款垫付了30万元,剩余购房款是由父亲的其他儿女凑的,而且作为妻子的王小姐,知道他父亲买房的过程,不存在没有告诉她的情形,不同意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黄先生就其辩解意见,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黄先生在与王小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116万余元为父亲支付了购房款。
在王小姐此前诉黄先生父子二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二人明确表示系赠与关系,黄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父亲的行为,侵犯了王小姐的财产所有权。
另外,由于黄先生称王小姐知道并同意将共同财产116万余元赠与父亲,但并未就此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因此黄先生父子俩的赠与部分无效,黄先生应返还王小姐5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