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王杰律师认为,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这些个人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除非本人同意,是不能被任意公开披露的。
发帖人和网站将这些车主的个人信息曝光在网上,明显侵犯了车主的隐私权。
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隐私权被侵害后,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公民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因此受到侵害,则可以以侵犯财产权或健康权为由提出赔偿。
王杰律师认为,未经他人许可故意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发帖人要担责。
此外,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网站在接到侵权反馈的情况下,如果及时将侵权内容删除,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网站未及时删除相关内容,则需就网站传播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王杰律师说,本事件中,该市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反映后,立即在网站上删除了该文件,并随后通知了一些搜索引擎网站要求他们删除搜索结果。故该主管部门没有主观过错。
但是在实践中,车主以隐私权被侵害为由向法院索赔,是比较难举证的。个人信息被曝光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使车主精神受到损害,是需要车主举证证明的,比如频繁受到骚扰等。如果没有造成什么后果和影响,恐怕索赔很难。
王杰律师称,由于我国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以未经本人许可披露他人个人信息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是散见在民法通则或者刑法等法律法规中的。
比如,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此外,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也对泄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有所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这里指的是故意泄露。而本案中,4000多名车主的信息可能是从某行政机关被人无意泄露出去的。对于这种无意的外泄行为尚无处罚依据,成为法律盲区。
王杰律师提醒说,网上注册、投递简历、买车、买房等都有可能导致泄密,所以在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时,应与对方明确保密义务,并用合同条款的形式将保密义务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