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间上对自然人的持久决定性,而非暂时或偶然的决定。古罗马的法学家,一般按两种方法对法律进行编排和分类:一种是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叫二分法;另一种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叫三分法。现代国际私法理论认为:一个自然人的某些法律地位和个人权利,不能由其暂时居留地国或行为地国之各个不同的法律分别地赋予和决定,而应当由其所属的民族国家或市民社会的法律赋予并持久地、稳定地支配。因为:第一,一个自然人的某些法律地位和个人权利,例如能力、父母子女关系等,不仅与该人之生存和人身不可分离,而且与他所属的民族国家或市民社会的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形成了密切的联系,因而这些法律地位和个人权利构成了一个人所固有的法律属性。第二,人始终应该服从同一法律,人的移动这一偶然现象不应该使始终受某一法律支配的关系摆脱该法律,因为该法律的目的并没有改变。这就是说,属人法的持久决定性同时还与法律的特殊目的相关,这些目的包括对个人和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利益或各国的政治利益的保护。
2.空间上的密切关联性,即持久地决定或支配一个自然人的法律应当是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也就是说,该法律应当是在空间上较好的法律。众所周知,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个人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由某一个特定空间上的法律所赋予的,相应地,人的法律关系就应归属于特定空间上的法律体系,该特定的法律体系应当根据国际私法上的公平原则予以确定,而非依暂时居留地或行为地等偶然因素予以确定。换言之,该特定空间上的法律,原则上就是与一个自然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内容上的人身关联性,即与一个自然人有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那些直接关系到个人之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就是属于人的法律。但在属人法的适用范围上到底具体包括哪些事项,在理论上一直就有属人主义学派与属地主义学派之争,在实践上,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也迥然相异,甚至于一个国家对同一事项在其国内法上的规定与它所缔结的双边条约中的规定就完全不同。属人法的功能主要是用来解决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等有关人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抵触问题。不过,必须提及的是,当属人法被渗透性地适用于与能力和身份毫无关联的某些财产关系或债的关系领域之时,由于此时的属人法所支配的事项并不涉及人的法律地位和个人权利即不具有人身关联性,同时,这类法律本身也不具有对人的持久决定性,故它只是形式上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属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