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理由与自物权先于他物权、物权先于债权、形成权先于请求权、已决权先于未决权等公理是一致的。首先,人格权是一种自权利,因为她的行使无需他人协助,无需协商,故也不允许他人以任何身份、任何理由去干涉。又因为她是人的最基本最底线的权利,受到损害无法做人,故要求法律给以最普遍最至高无上的保护。其次,任何身份都是以隐性或者显性的契约为基础的,而契约是以独立人格权存在为前提的,身份权只能是人格权的派生权利。再次,对身份权的保护不能超出契约的范围,任何身份权的范围都以契约为限,违背契约就动了身份权的基础,使身份本身不复存在。身份都不复存在,还有什么身份权可言?最后,契约理念与内容是否符合天理,是身份是否合法,身份权的行使是否会制造社会动荡与灾难的基础原因,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契约和章程不受法律保护,其身份权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身份权受制约的现象我国民法学者早就有精辟论述:"确切地说,身份权一词只是借用了权利的用语,实为权利义务的集合体。因为,民事主体基于身份权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三、"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天然秩序的恢复来之不易
人格权天然秩序的恢复是整个20世纪和现在21世纪法治与全球化的主旋律,这里有悲欢离合的浸蕴,善恶生死的交缠,而更多的是血与火的洗礼。
从负的方面来说:所有这些成就的取得都付出了异常沉重的代价。二十世纪几个影响最大的理论,希特勒国家社会主义、军国主义、计划经济主义都发源于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都是用身份权去破坏人格权的理论,都有非常明显的财产崇拜和国家崇拜因素,都要求、鼓吹人们去牺牲人格权、为建设一个更加理想的社会献身,要求人们放弃普通人格与普通人的权利,向其塑造的"英雄"学习,培养"高尚情操"与"道德品质"。由于人格权是内生的,具有天然的保护膜,要破坏她只得寻求暴力的支持。整个20世纪暴力理论喧嚣尘上,暴力源都是身份权之一"国家权"。国家对外使用暴力直接酿成了二次世界大战。第一次世界大战持续时间4年零3个月,参战国33个,卷入战争人口15亿,军民伤亡3000多万,财产损失3300亿元;第二次世界大战持续时间6年,参战国60多个,卷入战争人口20亿,军民伤亡7000多万,财产损失40000亿美元.自杀远比杀人更难觉察,也更加可怕,国家对内使用暴力直接酿成了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对内使用暴力造成的人员损失与财产损失远远超过二次世界大战。《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宪章》以及后来各国的宪法改革都是为了恢复人格权天然秩序,规制身份权的产生必须通过人格权的行使,通过自由、平等、竞争性的直接投票权产生,以限制身份权滥用,恢复"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天理的。